各学院、各位毕业同学: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按照《四川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修订)》(川大学[2014]13号)文件要求,现开始2016年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工作。请2016年毕业同学仔细阅读本通知及相关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完成材料上报。
一、申请条件:
1、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所有应届毕业生(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及基层单位范围要求请参考附件--《四川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修订)》)。
2、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3、申请材料、证明材料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已签订工作协议、但尚未确定工作地点的同学请在离校前准备好所有材料,等待第二批申请再提交材料。
4、申请代偿的金额只能是最后学历期间所交学费或贷款的金额。
二、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20号。
三、申请所需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提交前需学院和财务处审核盖章)。
2、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信息统计表一份(见附件)。
4、如果不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需出具就业证明原件两份(见附件);如果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则需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见附件)。以上二者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一,且必须是原件两份。
5、工作地点具有机动性、但实际工作地点处于艰苦边远地区的同学,需提交由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工作地点范围(必须属于基层)、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证明书格式及内容参照分配就业证明书。同时要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6、为了保证后期放款的顺利进行,请申请同学务必提供四川省内开户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或工商银行储蓄卡账号。注:请提供在校期间使用的建行卡号为宜。
四、代偿申请结果查询、中期所需提交材料和代偿金发放:
1、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第一批申请的批复通知后会及时将批复情况公布在学工部主页(http://xsc.scu.edu.cn)通知公告栏,请大家注意查询。并及时提交《到岗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仅第一批申请的同学在批复名单公示后提交,学校将根据批复名单和同学的到岗情况发放第一笔代偿金。
2、学校按政策规定需要对每一位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同学进行在职在岗调查。因此,所有第一批和第二批(9月后出第二批通知)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同学必须在补偿代偿期间(2017和2018)的每年4-5月按要求填写《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对应年度5月20日(若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时间)前寄送至学校,如未按时寄送即视为自动放弃补偿代偿资格。学校将汇总同学们的在职在岗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拨付第二次和第三次的拨款。由于每次报审后批复及拨款时间不定,请同学们耐心等候,并请留意学工部主页相关通知公告及自己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到账情况。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请所有申请同学认真阅读附件,并严格按照附件中的相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入职以后应及时向学校负责老师提供最新联系电话,与学校保持联系畅通。
2、请按时间规定寄送《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如因未按时寄送导致代偿资格取消,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3、为保证代偿金能及时发放到同学账户,请同学在离校后务必保证所提供的账号处于正常状态。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同学在收到第三笔代偿金后,应主动与银行联系完成还款,学校将以拨款时间的下一个月作为利息结算时间。
5、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未满3年服务期的同学将被取消代偿资格。取消代偿资格的贷款同学必须自行支付剩余本息,对于没有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按时还贷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联系人:蒋永
联系电话:028-85468661
申请材料报送或快递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文华活动中心302)办公室 610065